您的位置:首頁>政策法規
為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行為,加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事中事后監管,維護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市場秩序,保障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我部組織起草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擬以部門規章形式發布。
現將該辦法征求意見稿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能力建設指南(征求意見稿)》《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失信行為記分辦法(征求意見稿)》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信息公開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等3項配套文件一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各有關單位和個人均可于2019年4月3日前將書面意見和建議反饋我部。
聯系人: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馬園園、應利
電話:(010)66556428、66556408
傳真:(010)66556428
郵箱:huanpingsizonghechu@mee.gov.cn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南小街115號
郵政編碼:100035
附件: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能力建設指南(征求意見稿)
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失信行為記分辦法(征求意見稿)
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信息公開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5.《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及其配套文件編制說明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19年2月28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附件1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行為及其監督管理,維護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市場秩序,保障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編制主體】建設單位可以委托技術單位對其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建設單位具備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能力的,可以自行對其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接受委托的技術單位不得與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存在任何利益關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為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技術單位。
第三條【相關方責任】建設單位應當對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內容和結論負責;接受委托的技術單位對其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條【編制單位界定和能力建設】本辦法所稱編制單位是指主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單位。編制單位應當加強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能力建設,提高專業技術水平。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能力建設指南由生態環境部另行制定。鼓勵建設單位委托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時,優先選擇信用良好和按照能力建設指南開展能力建設的技術單位。
第五條【編制人員界定】本辦法所稱編制人員是指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主要編制人員包括環境影響報告書各章節和環境影響報告表主要內容的編制負責人。編制人員應當不斷更新和補充專業知識,提高業務能力。
第六條【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生態環境部負責建立全國統一的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以下簡稱信用平臺),組織建立建設單位、技術單位和編制人員(以下統稱信用管理對象)誠信檔案管理體系,公開信用管理對象基礎信息和失信行為等相關情況?!经h評互聯網】
第二章編制要求
第七條【編制總體要求】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應當堅持公正、科學、誠信的原則,遵守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確保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內容真實、客觀、全面和規范。
第八條【編制單位要求】接受委托為建設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技術單位應當為企業法人或者核工業、航空和航天行業的事業單位法人。自行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單位應當為獨立法人。下列單位不得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設立的事業單位和作為業務主管單位或者掛靠單位的社會組織,以及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委托,開展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技術評估的單位;
(二)第一項中的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技術評估單位出資的企業法人;
(三)第二項中的企業法人出資的企業法人。
第九條【編制單位信息公開】編制單位應當按規定在信用平臺公開本單位基本情況、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基礎信息。公開的基礎信息發生變化的,編制單位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更新相關信息。鼓勵編制單位在信用平臺公開技術成果、保障條件等技術能力信息。編制單位應當對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條【編制人員要求】編制人員應當為編制單位中具備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能力的全職人員。編制主持人應當具備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
第十一條【編制人員信息公開】編制人員應當按規定在信用平臺公開本人的基本情況、從業單位等基礎信息,并取得信用編號。公開的基礎信息發生變化的,編制人員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更新相關信息。 鼓勵編制人員在信用平臺公開教育背景、工作業績等技術能力信息。編制人員應當對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二條【主持和委托要求】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當由一個編制單位主持編制,并由該單位中的一名編制人員作為編制主持人。建設單位委托技術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應當與受委托的技術單位簽訂合同,約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和收費。
第十三條【質量控制】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和實施覆蓋環境影響評價全過程的質量控制管理制度,并形成可追溯的質量控制記錄。編制單位在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應當開展現場踏勘,掌握項目周邊環境現狀、環境保護目標等情況,并形成影像記錄;開展環境影響預測時,應當記錄原始數據,并形成預測過程文件。委托技術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相關基礎資料,落實環境保護投入和資金來源,并加強環境影響評價過程管理。
第十四條【編制情況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當附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情況表(格式見附)。建設單位、編制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進行審核,并在情況表相應位置蓋章或者簽字。【環評互聯網】
第十五條【檔案管理】建設單位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文件及時存檔。編制單位應當建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完整檔案,檔案中應當包括項目基礎資料和來源、現場踏勘記錄和影像資料、質量控制記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文件以及其他相關資料。開展環境質量現狀監測、環境影響預測、科學試驗的,還應當將相關監測報告、預測過程文件、試驗報告等一并存檔。建設單位委托技術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雙方還應當分別將委托合同存檔。
第三章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日常監督檢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受理和審批過程中,應當對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規范性進行檢查和對編制質量進行考核。
第十七條【規范性檢查內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規范性檢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是否列入環境影響評價失信“黑名單” ; (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質量考核內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質量考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基礎資料數據是否真實可信;(二)內容是否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是否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三)評價結論是否明確、正確和合理。
第十九條【復核】生態環境部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定期或者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抽取一定比例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按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對其規范性和編制質量開展復核。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下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開展相關復核。復核中應當對環境風險大的行業、公眾投訴舉報多的區域、失信行為多的編制單位,提高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抽取比例。鼓勵利用大數據手段逐步加大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抽取范圍。
第二十條【抽查】生態環境部定期或者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對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在信用平臺公開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開展抽查。省級和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對住所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編制單位及其編制人員公開的信息開展相關抽查。
第二十一條【舉報和調查】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建設單位、技術單位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接受舉報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開展調查。
第二十二條【接受監督檢查】根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需要,接受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如實說明情況或者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補正和不予受理的情形】負責受理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受理過程中發現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或者由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編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發現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由列入環境影響評價失信“黑名單”的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編制的,應當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質量問題的通報批評情形】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下列質量問題之一的,由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負有責任的技術單位以及編制人員給予通報批評:
(一)未進行相關規劃、區劃或者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符合性分析的;
(二)遺漏環境保護目標或者環境保護目標判斷錯誤的;
(三)環境質量現狀監測數據不合理、監測布點不符合要求或者未分析引用的環境質量現狀監測數據有效性的;
(四)自然環境現狀資料數據錯誤或者環境標準適用錯誤的;
(五)污染影響和生態影響因素分析錯誤或者主要影響因素遺漏的;
(六)評價因子選擇不當或者污染源源強核算錯誤的;
(七)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方法或者結果錯誤的;
上一篇:甘肅省自然保護區條例
下一篇:沒有了